【說點東西】|「卡」欸塞頓(Car Accident) — — 遇到車禍應該怎麼辦?(2021/5)

政大法服
11 min readMay 25, 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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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路如虎口,無論是對於行人、汽機車駕駛人,或是各類用路人,總是難免遭遇各種交通事故,輕則造成金錢上的損失,重則可能導致終身殘疾、甚至是喪失生命這樣的悲劇。本期【說點東西】,我們整理了一些當您遇到車禍糾紛時,可能會想要了解的問題:

1.車禍當下應該做些什麼?

2.警察的車禍現場處理SOP

3.當事人能向警察申請閱覽或提供什麼文件?

4.常見問題1:為什麼警察沒開三聯單?

5.常見問題2:有一定要去警局做筆錄嗎?

6.私下和解vs.調解委員會調解?

本期【說點東西】懶人包(2021/5)

Q1.車禍當下應該做些什麼?

Ø 維護現場交通秩序

事發的第一時間,為避免影響後方來車,請斟酌周圍的環境條件,開啟「閃黃燈」,並於車輛後方適當距離放置三角牌或警示物,協助維護交通秩序。

須注意的是,若現場有人員傷亡,除非取得事故當事人之同意,否則,切勿移動肇事車輛與現場證據,避免影響事後警方蒐證。依據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62條第3項,違者會被處以罰鍰。

Ø 確認傷亡狀況

除了避免影響現場交通狀況外,最重要的是先確認車禍當事人的傷亡情況,若有人受傷,請立即撥打110、119請求協助。

切記,若為事故肇事者,不可自行離開事故現場,違反者可能涉及《刑法》第185條之4──肇事逃逸罪。

縱然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作出釋字第777號解釋,排除對事故無故意或過失駕駛之肇事逃逸責任,但現實認定上,有無故意過失並非肉眼即可判斷,仍需待後續為近一步的釐清。此外,法務部於新法的修正條文中,為避免當事人以其對於該事故「無過失」而為逃逸,已將「肇事」更改為「發生交通事故」,因此在未來,不論有無故意過失,當事人皆須負擔救助傷患、維繫現場交通秩序之責任,以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,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。

並且,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有包含「加強救護、減少被害人死傷」,故實務上[1]認為本法課予行為人「救助義務」,也就是說,當事人即便留在現場,但未為救助,亦有可能以侵害本條所欲保護之法益,而造成違反。因此,留在事故現場固然重要,更甚者乃對傷者的救助行為!

Ø 報警

一般情況下,建議當事人報警處理,由警方介入事故為後續筆錄、蒐證,一方面是警方之蒐證會留存官方證據,可以為後續查詢,另一方面,若要申請保險給付,警方之證據也是重要依據。

較不建議事故當事人直接訴諸私下和解解決紛爭,若欲採取私下和解之途逕,也需簽定和解書,避免後續出現賠償金額糾紛時,缺乏證據,而有損自己的權益。

刑事責任上,若事故肇事者自行連絡警方,於符合《刑法》第62條「自首」規定之情況下,得依法減輕刑責。

Ø 自行留存現場證據

法諺有云:「舉證責任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。

車禍事故的發生,後續往往伴隨民事刑事責任,因此,除了警方蒐證之外,事發第一時間自行保存證據亦不可忽視,以下羅列幾點須留意之現場蒐證事項:

1. 留存現場目擊證人之聯繫方式,並請對方記下事故車號

2. 不同角度拍攝事故項場狀況,包括自己與對方車輛外觀、撞擊點、地上刮痕、車輛底盤等,留存照片證據

3. 調閱周遭的監視錄影畫面

4. 記錄當天時間、日期、地點、行車狀況、天氣、交通狀況等訊息

[1]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54號刑事判決

Q2.警察的車禍現場處理SOP

警察抵達車禍現場後,便會著手執行紀錄與保全證據,包括拍攝、測量與繪製事故現場圖以做為初步判斷肇責的證據。另外,警察也會對當事人進行藥物、酒精檢測、確認是否有無照駕駛之情事,此時,當事人應配合出示證件或為酒精測試等要求,使現場採證程序順利進行。

Q3.當事人能向警察申請閱覽或提供什麼文件?

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第13條第1項: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:

一、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。

二、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。

三、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。」

以下將按申請順序分別介紹文件內容與用途。

Ø 現場 — 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

當事人在現場除了被動的配合調查,亦得要求警察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,此聯單內容包括事故時間地點、當事人與車輛資訊,以及提醒民眾如何處理車禍的注意事項。其功能在於證明當事人確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,而無法用於肇事鑑定、財損估計、保險理賠等。

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

Ø 事故7日後 — 向承辦警局申請車禍現場圖與現場照片

車禍發生7日後即可向承辦的警察機關申請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」及「現場照片」,此影本或副檔皆可免費索取。

「監視器畫面」往往也被視作重要的證據,但警察不會提供影片畫面給當事人,若要申請觀看監視器畫面,必須親自到派出所觀看。

Ø 事故30日後 — 向承辦警局申請初判表

「初判表」完整名稱為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」,得於事故發生30日後以臨櫃[1]或線上[2]方式免費申請,而其內容包括交通事故所發生的日期與地點、車禍當事者的個人、車輛資訊以及警方記載之違規事實。[3]

初判表僅供當事人參考,其並不具備肇事原因與責任劃分記載。若當事人想要了解車禍主要、次要肇因,需向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」申請「車禍鑑定報告」。該鑑定報告費用為3000元,且其申請有「經警察機關處理的案件、尚未進入訴訟程序、距離事發日不超過6個月」之限制。

[1] 車禍現場提供之登記聯單下方有記載指定的申請地點

[2] 僅限「有人員傷亡之案件」,申請人可以自行前往各縣市系統網站申請,或上「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」進行初判表申請。

[3] 2015年改版前之舊版初判表有登載初步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與違規事實,新版僅留下後者以使之更平近易讀

Q4.常見問題1:為什麼警察沒開三聯單?

「三聯單」是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刑事案件時要製作的文書,內容包含民眾報案的細節、報案人基本資料等,用於民眾刑事報案紀錄、證明。於交通事故類型案件,民眾於現場要求開立的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」,即代表事件已進入警方處理程序,此類案件無須三聯單做為報案證明[1]

[1] 警政署刑事局為簡化報案流程及整合各類表單,減少民眾對警察機關受理案件相關證明不同疑義,透過整合現行受理報案e化平台各案類系統帶出的三聯單、四聯單或受理報案紀錄表等格式,以統一格式的「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」取代之。此措施已於110年3月1日實行。

Q5.常見問題2:有一定要去警局做筆錄嗎?

並非所有車禍都要製作筆錄!

若車禍案件僅造成車輛毀損、財物損失等民事賠償之情形,警察單位是無權處理的,當事人須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。

只有在發生「人員受傷、死亡」時,依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41條、第100條之2之規定,對「犯罪嫌疑人」進行詢問時有做成筆錄的需求[1]

[1] 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:「訊問被告、自訴人、證人、鑑定人及通譯,應當場制作筆錄,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。

二、證人、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,其事由。

三、訊問之年、月、日及處所。

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,詢以記載有無錯誤。受訊問人為被告者,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,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。

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、刪、變更者,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。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,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。

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、蓋章或按指印。但受訊問人拒絕時,應附記其事由。」

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2「本章(編按: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)之規定,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,準用之。」

Q6.私下和解vs.調解委員會調解?

Ø 私下和解

一、和解是什麼?

所謂和解,係指當事人約定,互相讓步,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(民法第736條規定參照)。

在車禍糾紛之情形,約定讓肇事者承擔約定好的賠償責任,受害者則接受契約中的賠償,並承諾放棄之後再對這件事情提起追究責任的權利。

口頭或書面方式不拘,但一般仍會建議做成書面較為保險。

二、和解的效力

和解只要不是訴訟上之和解,因其僅為契約而即無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(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參照),故若其後對方未依和解內容履行契約,則仍須提起訴訟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,始能強制執行。

三、和解書怎麼寫:以下幾點務必完整記載!

1. 表明為車禍和解書字樣

2. 車禍雙方的身份資料

※注意:若當事人未滿20歲,原則上和解書須法定代理人簽約

3. 和解內容載明車禍發生的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

4. 車禍賠償範圍與收訖:

(1) 在記載賠償金額時,應將賠償的範圍為何一一詳細寫清楚,如賠償醫藥費xxx元、維修費xxx元,以避免事後爭議。

(2) 在車禍和解書中一定要記載「經甲方(或乙方)收訖」,在法律上確認相對人已經收到金錢了,以避免事後爭議。

5. 車禍撤告、不告條款:為了避免他方當事人在和解後又另行提告,故建議在和解書上清楚註明「和解後就本事件衍生的相關糾紛,日後不得提起刑民事訴訟,若已提出也須無條件撤回。」讓和解能真正發揮效力。

(1) 然若他方當事人仍提告,要如何解決?

注意!和解契約之效力是不拘束刑事告訴權的[1],因此仍有可能發生他方當事人違背和解契約再提刑事訴訟之情形。此時以下建議兩種做法:

a.請他方當事人簽撤回告訴狀

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,不得再行告訴。因此在對方尚未提告之情形,可以請對方簽一份「刑事告訴狀」和「撤回告訴狀」,並且送交地檢署,以使對方無法另行提告。

b.訂定違約金條款

於該不告條款上加註「不得提起刑事告訴,否則必須給付違約賠償金」,以降低未來他方提告機率。

(2) 若先前已經提告,還來得及撤回嗎?

民事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:「原告於判決確定前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。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應得其同意。」也就是說,民事訴訟中在判決確定前並得對方(被告)同意下,任何時點皆可為撤回起訴[2]

刑事部分,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:「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。」故當事人應注意該撤回告訴時點,以免違反和解契約而需另為賠償違約金。

※建議和解書弄成一式3份,除了雙方各保留1份之外,將1份交給處理員警

[1] 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:「告訴乃論之罪,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,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,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,不生影響」

[2] 小提醒: 原告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。

Ø 調解委員會調解

一、調解是什麼?

沒有經過和解或和解不成的車禍案件,當事人可以向「調解委員會」申請,或向「法院」聲請車禍調解。

車禍調解跟車禍和解很類似,但是有中立的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調停。

二、調解的效力

車禍調解一旦成立,在法律上是具強制力的!因此若對方不履行損害賠償時,當事人可以拿調解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經過訴訟程序。

三、聲請調解方式:

1. 書面聲請: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書,自行填妥後提出聲請,並要同時提供影本給對方。調解委員會將於15天內安排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。

2. 言詞聲請:當事人攜帶身分證、印章去調解委員會,以言詞陳述的方式,經調解委員會做成聲請筆錄。

四、調解地點

基本上要在一個雙方都同意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,通常會選在事發地進行調解。

五、申請調解需要費用嗎?

依據《鄉鎮市調解條例》之規定,除了有必要請調解委員會進行「勘驗」,須由當事人支付費用之外,申請調解是不需費用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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